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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实验中学校章程

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实验中学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实验中学校;英文表述为: Wenjiang Guanghua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 Of Chengdu;办学地址为成都市温江区林泉北街196号;邮政编码为611130;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为实施三年初中义务教育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依据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划定的学区,面向社会接收户籍在本学区内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每个年级最佳开设18个教学班。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先、创新为主、和谐发展为宗旨,以培养“务实担当、团结创新”的教师团队为抓手,将学生培养成“见贤思齐、博学明德”全面发展的人。

办学目标:成为让学生向往、教师幸福、家长信赖、社会满意,在成都市具有示范性的现代城市品牌学校。

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具有大视野、宽领域、擅思辨、敢担当、懂自律、能力行、会创新,具有时代特征、求真求是的现代公民。

办学理念:学校以全面实施“三美教育”为核心的素质教育为宗旨,积极探索和实践新课程改革,努力实现学校、教师、学生共同发展。以培育尚美教育为重点的校园文化建设,狠抓队伍建设、“三风”建设、课程建设,关注细节,持之以恒,务求落实。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教育理念现代、教学管理精细、教育教学优质、格调情趣高雅、审美教育凸显的新优质学校、美育教育特色学校。

第六条 学校校训:博学笃志、明德求真。

 

  校徽及标识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民主管理、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任命,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由温江区教育局组织竞聘,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 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 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按照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管理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任命(聘任)。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劳动)合同。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划拨的公用经费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学校奖惩方案,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司法机关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  学校设置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校务管理服务中心等内设管理机构,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教师发展中心主要负责全校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科研,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学生发展中心主要负责加强和改进德育安全工作,负责全校班主任队伍建设,主题活动开展,共青团、少先队、卫生等工作;校务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学校财务和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日常后勤服务保障,食堂日常管理和运行等工作。

各中心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不断提高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第十  学校建立由行政、学校纪检监察员、骨干教师代表、工会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并按章程和其议事范围、议事规则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教学、教师培养和课题研究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等方面发挥指导、引领和考核评价的作用。建立三级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办学章程、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入学方案、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收入分配、基建项目实施、设施设备采购及管理、对外合作办学、校务公开等,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联席会按照相关议事规则集体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重大事项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纪检监察员发挥监督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讨论。 

第十  学校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学校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推动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合同签署、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不断完善校园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时学校及时行动开展救助,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二十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安全、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引领、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  学校实行扎实常规,活动育人的德育管理策略。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重视和加强德育工作,进一步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加强学校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形成“课内+课外”的德育主题活动序列,构建“学校+家庭”的德育专题活动体系,依托社会资源拓展德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生动活泼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理想、伦理道德以及文明习惯养成教育,针对少年儿童特点,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校园精神文明教育,形成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德育网络,讲究德育实际效果。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心理教师开展工作。

第二十  学校在每一个班级中设班主任一名,班主任全面负责班级各项常规管理工作,为塑造博学、笃志、团结、阳光、和谐的班级文化努力。

班级应当以学校核心文化作为“一班一品”打造重心,营造舒适、健康的育人环境。

学校创建书法、舞蹈、美术、AI人工智能、篮球、足球、田径等社团课程。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校本课程,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中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水平。

第二十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开足开好课程。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基本组织形式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推行导优辅差制度,因材施教,分层教学,努力实现不同层面的学生都得到发展。

第二十  教师认真组织课堂教学工作,在课堂学习活动中以“学”为中心,以落实“五实”课堂教学评价体系,创建“自学、合学、群学”的课堂教学模式,培育学生的核心素养和创新实践能力。

第二十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校园体育、卫生健康工作的规章制度,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每年定期举办全校运动会,定期开展体育单项比赛。学校建立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做好食品营养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卫生环境条件,在全校实施禁烟。

第二十  学校创建心理咨询室,由专(兼)职心理教师开展相关工作。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对学生心理疾病进行及时的干预与辅导,促进全体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打造对话、合作、反思、分享、共享的研修文化,构建学校“三级”(学校、教研组、个人)教育科研网络,制定学校教育科研的奖励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探索,及时总结、推广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开发具有学校、学科特色的校本课程。

十条  将美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优化校园环境,发挥环境育人功能;优化艺术学科教育,加强音乐美术课堂教学,增强学生的艺术体验,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各学科渗透艺术教育,注重以美益智;优化活动性艺术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社团活动,使学生艺术特长得以进一步发展,推动艺术教育的普及和提高。

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形式多样的课外实践活动,使学生接触自然,了解社会,培养热爱劳动的习惯、动手实践的能力以及艰苦奋斗的精神。

第三十  学校坚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有效促进课堂教学方式转变,提升课堂教学效益”的工作思路。

教师发展中心主要负责硬件维护、软件升级、教师现代教育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五章    

第三十  凡按相关政策入学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中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温江区学区划分免试入学的原则,接收学校学区内少年儿童,实行秋季始业,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会制度,明确其职责,并探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议事规则与运行机制,推进学生自主管理。

第三十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爱护公物及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  学校坚持“五育”并举,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

第三十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  学校实行“两自一包”体制改革,实施教师自聘、管理自主、经费包干。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核定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建立教师绩效工资考核评价方案和分配办法,激发教师全面育人的积极性。建立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工作小组和争议仲裁调解小组;制定“两自一包”教师准入、退出机制。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小组,依照学校《教职工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岗位竞聘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履行学校教职工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责。

 十条  学校教师有下列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依法申诉权;

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  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成都市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两自一包”学校教师工资绩效考核方案实施,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  学校按照“两竞聘一双选”的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机制,建立班主任工作岗位竞争上岗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教基一〔200912号),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聘用(劳动)合同有关约定,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四十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师进修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全额财政拨款。

第四十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地和设施、图书室、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严格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审批,依法注册为社团或非营利组织。

家长委员会根据其章程有序运行和管理,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世界各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规定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开展国际理解课程的教学活动。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六十四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第六十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支部会和校长办公会联席会会议通过后并报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审查同意、成都市温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本章程的修订由党支部会和校长办公会联席会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支部会和校长办公会联席会会议通过后并报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实验中学校

0二二年八月